关于批准99家医院为中国降低乙肝患者 肝癌发生率研究(绿洲)工程 项目医院(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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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基字﹝2020﹞28号
各项目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推动乙肝防治科学研究,造福更多慢乙肝患者,切实降低由慢乙肝引起的肝癌发生率和病死率,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肝基会)发起设立了“中国降低乙肝患者肝癌发生率研究(绿洲)工程项目”(简称“绿洲”项目),旨在汇聚全国专家之力,共筑肝癌防控绿洲。依据《关于设立“中国降低乙肝患者肝癌发生率研究(绿洲)工程项目”的通知》(肝基字﹝2020﹞第20号)精神,按照科室申请、医院审查、项目学术委员会审核、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程序,经研究,现批准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等33家医院为“绿洲”项目基地医院、天津市第一医院等66家医院为“绿洲”项目首批分中心医院(统称为项目医院)。具体通知如下:
一、基地医院:33家
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南京市第二医院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南昌市第九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2医院
二、分中心医院:66家
天津市第一医院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保定市人民医院
沧州市传染病医院
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
运城市第二医院
本溪市第六人民医院
吉林市传染病医院
吉林油田总医院
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齐齐哈尔市第七医院
上海公共卫生中心
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宿迁市传染病防治中心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
宁波市第二医院
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
台州市立医院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州中心医院
瑞安市人民医院
金华市中心医院
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龙岩市第二医院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厦门长庚医院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济南传染病医院
青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烟台市传染病医院
南阳市中心医院
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尉氏县中心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武汉市金银潭医院
武汉市第七医院
襄阳市中医医院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柳州市工人医院
北海市人民医院
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
大理州人民医院
蒙自市人民医院
西安市第八医院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东岗院区
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
三、任务与要求
(一)自项目全国启动会之日起,99家项目医院要积极展开项目并组织患者入组含聚乙二醇干扰素α的单药或联合方案的慢乙肝患者共计10000名(A队列)、核苷(酸)类似物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的慢乙肝患者共计10000名(B队列)。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A队列:B队列=1:1的比例,每个基地医院入组慢乙肝患者300名,分中心医院入组150名。按照技术流程,通过各时间节点的随访,观察聚乙二醇干扰素α与核苷(酸)类似物在慢乙肝患者抗病毒治疗后的肝细胞癌远期发病率差异。
(二)为确保项目的稳步推进,每个基地医院及分中心医院应建立本院的“绿洲”项目临床队列管理团队,确定执行联络人,形成适合于本院实践的项目管理制度。依据《临床技术流程》、《医生手册》、《患者手册》、《数据录入指南》等,组织实施筛查、入组、随访、治疗,并按规定组织本中心队列数据信息化录入。项目联络人至少每季度向秘书组汇报项目进展、数据质控等情况。
(三)每个基地医院负责相应分中心医院的技术指导,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分中心医院临床医生培训,对分中心医院实施技术指导。经费由肝基会保障,分中心医院要自觉接受基地医院的技术指导。
(四)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按时报告项目情况。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基地医院的检查、督导和评估,对项目医院实行奖励与退出机制。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协议制度,对随意泄露患者信息或违反数据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联系人: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