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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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领取“借款凭证”,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交通补助+伙食补助+出差补贴)×预计出差天数”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领导同意,经秘书长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七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二)凡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三)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二条第一款。
(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批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部门负责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五)借款出差人员返回后,七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
(六)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原始发票明细表。在所附凭单上,要由经办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金额过大时按级签字。
第三条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副秘书长以下人员,可购火车硬卧铺票和轮船三等舱。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可购买软席和轮船二等舱。
2.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票价的50%发给。
3.基金会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6.基金会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非基金会主办的各类会议,按照基金会出差补助标准领取相应补助,一般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以上人员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如无领导审批的参会通知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基金会主办的会议,按照基金会出差补助标准领取相应补助。
7.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培训期间食宿费自理的,按相关职位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补助按国家机关现行标准发放,按出差起止时间(“算头算尾”)每天按伙食补助50元,交通补助30元,出差补贴100元(遇节假日按国家相应规定倍数发放)标准发放。
(四) 其他杂费 如存包裹费、电话费,杂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内,凭单据报销。
(五)车船票 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报销。
(六) 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由秘书长批准。
(七) 根据出差人员事先理好的报销单据,由会计对单据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经秘书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八) 出差人员不得以电话费、传真费名义冲减超标准住宿费,电话费和传真费必须在住宿发票和账务清单中单列。
(九) 出差期间发生的洗衣费、饮料费、健身桑拿费、美容美发费等一律由出差人员自负,不能报销。
(十) 出差人员在外住宿超过两天,如有特殊情况未住饭店(如住朋友、亲戚家),可以给予每人标准规定的未住宿补助。
(十一) 出差在外期间,一般不对外宴请和对外赠送礼品,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秘书长。
(十二) 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 加班费的规定
1.本基金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庆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本人月工资/22.5×300%)×加班天数
3.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本人月工资/22.5×200%)×加班天数
4.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秘书长批准。加班只限于完成紧急项目任务,但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报副理事长批准。属工作职责要求,当日或当月没完成,自行加班的不计加班费。
5.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6.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时间不计加班费。
7.加班费经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