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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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基金会项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基金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合同指基金会对外签署的与基金会项目相关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附件以及其中所收录的文件。
合同订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的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督导评估方案等;
(三)其他与合同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承诺书》、《专家评审意见书》等文件。
第五条、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
(三)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尾款在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
(四)禁止擅自转让和分包;
(五)签约方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督导、评估和审计。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单次项目活动金额达一万元及超过一万元的;
(二)三个月以上连续性或周期性的项目活动;
(三)项目活动涉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的。
第七条、合同谈判须由秘书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一般应由秘书长签署,特殊情况时可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署,签约人必须对本基金会负责。
第九条、合同文本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工作任务委托书》:委托方统一为基金会,受托方为项目实施方;
(二)《项目捐赠协议书》:甲方统一为捐赠方,乙方为基金会;
(三)《项目采购合同》:甲方统一为基金会,乙方为所采购物品生产厂家。
第十条、项目部根据具体的合同订立事项,提供《工作任务委托书》、《项目捐赠协议书》或者《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版本。
第十一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项目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实施地点、实施周期,项目质量、预算,拨款和结算、项目评估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采购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公章(如有合同专用章,则用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拟就后,须经财务和项目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呈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十三条、合同原则上先由乙方签字盖章后,甲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及所收录的文件须在合同附录中写明,同时完整有序的附在合同之后,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 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我方至少应持两份原件,分别留存财务部门和项目办公室。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九条、合同设计单位较多时,签署前要分别递送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必要时可以草签意向书,完全达成共识后正式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原则上由项目主任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成效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履行情况的督导评估
第二十五条、督导评估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督导评估的规定,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二十六条、督导评估的内容:
(一)合同约定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三)与进展相关的财务进度及经费安全情况;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从督导的重点、督导发现的问题、督导的建议等方面向秘书长提交督导评估报告。督导报告由项目部整理存档,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于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的签约方,项目部有权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基金会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十七条、验收是合同终止的必要环节,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项目总结报告和附件的内容要求及格式由项目部提供;
(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由基金会财务人员和项目主任和外聘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合同履行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由评审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通过验收的项目,合同自然终止。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该项目合同的签约方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四十二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四十三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四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四十七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九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验。
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合同管理具体是:
合同由秘书长总负责,项目、财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